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1884号 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街XXX号XXX幢、XXX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