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1884号
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街XXX号XXX幢、XXX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