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财保479号
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街1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99033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技园内第15号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39K390。
法定代表人:代琼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小区8幢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7228394M。
法定代表人:刘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寰,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4号楼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834171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静宁县,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号码×××。
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寰、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40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0日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寰、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4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