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6-6。
法定代表人:陈金如,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2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