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238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阜阳市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8433311XL(1/1)。
法定代表人:唐新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继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继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谢彬彬
书记员曹亚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