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名欧速热地砖经营部、湖南恒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4542号
原告:澧县名欧速热**砖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黄泥社区护城路银谷西苑西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3MA4QLM4675。
经营者: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恒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文苑(保利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44704829Q。
法定代表人:郭祖林。
原告澧县名欧速热**砖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恒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澧县名欧速热**砖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澧县名欧速热**砖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胡灵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易 蕾
书 记 员 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