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道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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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952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宇钏,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73671792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796号(15-3)(15-4)。
法定代表人:郑诚。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斌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