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道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2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华、张博立,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分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负责人:陈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诚。
上诉人龙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诚分公司、道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12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龙光公司提起上诉后,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龙光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龙光公司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谢肇雄
审 判 员 苏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少燕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