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岔林河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1民初345号
申请人: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080203X0,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5号中植方洲苑小区23栋4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冯艳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岔林河农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13101332X8,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岔林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常景峰,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岔林河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岔林河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沃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980000元,被告申请人岔林河农场开户行: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林河支行,账户:2602××××1988,开户行号:042261013153,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岔林河农场有限公司开户于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林河支行账户(2602××××1988)内资金980000元,冻结期间一年(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