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7民初4号
原告:鸡西市恒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9EY7N9W),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上东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080203X0),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5号中植方洲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省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鸡西市恒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在地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