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11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