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虎林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381民初263号 原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5号中植方洲苑小区23栋4**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解放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 原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林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虎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34494.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建设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成立了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将虎林市政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及外网工程(第一标段)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20年10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虎林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原告已完工程造价为6420359.40元,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已支付工程款5285865.04元,尚有工程款1134494.36元未支付。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没有独立经费,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应由设立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的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虎林市人民政府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无钱给付,原告起诉内容属实,希望能与原告和解,给予付款宽限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一、2020年7月29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实被告将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及外网工程第一标段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工程工期、质量标准、价款进行约定。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竣工工程验收报告1份,证实原告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31日竣工。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3.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国惠审字2021第339-1号)1份,证实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造价为6420359.40元。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及外网工程(第一标段)工程施工,2020年10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经中劢国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造价为6420359.4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285865.04元,尚欠工程款1134494.36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由虎林市人民政府设立。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案涉工程的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设立虎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的被告承担。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案涉工程造价为6420359.4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285865.04元,应承担继续给付原告工程款1134494.36元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虎林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沃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4494.3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0.46元,减半收取计7505.23元,由虎林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