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18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6231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65184D。

法定代表人:黄志鹏。

被执行人: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680605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41275.16元(含执行费19557元),并通过本院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75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9557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3执1185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善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