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668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6806057X2。
法定代表人:徐建清,总经理。
被告:童益平,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景广场30A室、3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796Q。
负责人:王晓夫,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童益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郑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