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6884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6806057X2,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2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6884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天久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已缴纳诉讼费,该缴纳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3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