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6106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24834),住所地瑞安锦湖街道愚溪路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杨朝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款19459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377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以90826为基数从2014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霞砀村(产权证号:00010458,该房已被本院(2014)温瑞保字第1033号依法查封)的房产,因是被执行人唯一的农村住房,目前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在霞砀村有安置留地、安置分配等权益,本院向霞砀村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权益;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银行存款查询单、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陈瑞行
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