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4民初6082号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乡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锋,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晨华,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一路5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邓晓。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慧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