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95民初01994号
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詹益清。
委托代理人:郑瑜,武汉市汉阳区洲头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木香路2号。
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