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8464号
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宝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谢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