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引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引富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武***研发创业城第8幢1单元1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向阳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向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北路光彩高新工业园C-3区26幢202、205-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引富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向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向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向阳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