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引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引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引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富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107国道南M3立方城、武汉医药研发创业城第8幢1单元1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大兴,引富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胜明志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锦街**。
法定代表人:陈子凌,荣胜明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向阳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腾飞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北路光彩高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磊,向阳腾飞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向阳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向阳腾飞置业有限公司MERGEFIELD"总裁定金额"6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韩 路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