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颢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194号。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风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