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91执582号
***、宁波天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天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天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91执58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