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479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詹绪春。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