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6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湖**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天勇,广西讼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柳,广西讼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青山区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68098201C。
法定代表人:詹绪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亮,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住所地湖**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青山区工业路**号**冶科技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钢铁集,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部湾大道**号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213554XP。
法定代表人:张先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波,公司安全处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劳务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25日以另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志相
审判员 黄大亮
审判员 李启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