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80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詹绪春。
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友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琳琳
书 记 员 王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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