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3721号
原告: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8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远,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15。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保新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