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055号 申请人: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申请人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日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