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财保88号
申请人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20,093.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29073901265361353)作担保。2021年5月7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20,093.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