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与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10916号
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本院依法扣除相应审限。2021年7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怔秋
法官助理高现现 书记员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