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地区镇雄县。
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由***、***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219150元;由***返还申请执行人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86465元;由***、***负担受理费1865元,执行费4484元。
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连带承担的21915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83000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13615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22年1月22日前付清。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其存款不足5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