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河北建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8民初2525号之一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华峰中心A座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79957330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建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雄县昝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88651174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保全费3120.00元由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佐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