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218号

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341133X4。

法定代表人:李向波。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袁力。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