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身份证号码:,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11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福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