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滨城区。
委托代理人:侯亚伦,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名下仅有少量存款。
2、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本院委托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采取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德信
审判员 杜广信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