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0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鑫茂科技城166号101栋3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吕红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远,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工业园区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滨州市双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建大大厦17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岭枝,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德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公司)、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泰公司)、一审被告滨州市双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辰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泉德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GPES保温板是申请人专利产品,同时GPES是臆造词,在中国该字母组合用于保温板是自汇泉德泰公司开始并获得注册商标授权。“GPES保温板”无论从专利还是商标角度,产品来源均指向汇泉德泰公司,从未作为某类保温材料名称。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二审法院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应当将不正当竞争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导致被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畸轻,不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综上,汇泉德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汇泉德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汇泉德泰公司申请再审称,“GPES保温板”无论从专利还是商标角度,产品来源均指向汇泉德泰公司,从未作为某类保温材料名称,二审判决关于“无论汇泉德泰公司还是山东省建筑节能部门及相关行业标准,曾存在使用‘GPES保温板’作为某类保温材料或产品名称的实际情况,而非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事实认定有误。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援引的是山东省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术语规定,并无明显不当,且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并不影响本案中申请人在涉案商标获得注册后的权利保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汇泉德泰公司申请再审还称,二审法院没有审理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漏审,适用法律错误。经查,本案一审判决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申请人并没有上诉,而是本案的被申请人以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与此有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汇泉德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毛立华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