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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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民强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西马干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民强炭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及时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