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民初5064号
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集钇文五金商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商业街美湖楼129号。
经营者:**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集钇文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丰泽区集钇文五金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前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