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613号
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7258N(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土家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