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7912号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且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也自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