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某;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91民初552号
原告: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柴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钟元,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天,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罗成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兰州中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基 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达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