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6085号
原告:宁夏萌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541534126。
法定代表人: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中专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96238887K。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0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萌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原告宁夏萌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9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萌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月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