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2009号
原告: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成纪路成纪苑商住偻1幢1层商铺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