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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2009号 原告: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成纪路成纪苑商住偻1幢1层商铺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甘肃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