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

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商初字第1417号
原告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峰。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新德
代理审判员  王 萌
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