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

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临沂神素宸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鑫源世纪中心**楼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4508210L。
法定代表人:李君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神素宸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神山镇大蒜产业园山东凯森制药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EKY35P。
法定代表人:李洪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尼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神素宸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1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97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总对总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费未缴纳,未执行标的额为120970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