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60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怡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2260473-0)
法定代表人何辉(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
被执行人昭通九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吉典。
住所地:昭阳区锦屏街*号附*号。
云南怡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昭通九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昭阳区人民法院(2015)昭阳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昭通九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为昭区国用【2011】第11008、昭区国用【2011】第11009、昭区国用【2011】第11010、昭区国用【2011】第11011号土地,禁止其办理转移、过户、抵押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602执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程静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