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佰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10244号
原告:东莞市佰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卢边村卢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8483918J。
法定代表人:魏定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升、唐佳莉,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晨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7734547J。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莞市佰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浙060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东莞市佰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作出(2018)浙06民终302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佰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佰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由原告东莞市佰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森轶
审 判 员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肖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