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领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李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严勇,局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管志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叶俊杰,男,汉族,1983年12月2日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江苏领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叶俊杰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PZDM201751070000000007)。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叶俊杰银行存款共计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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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殷亚男
审 判 员 邱 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