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3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执行人: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晨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773454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353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晨辉光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733.67元(含执行费488.67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