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418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煤炭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2061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47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贵阳世纪城写字楼3号楼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33192770。 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或应收款1118996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价值11189961元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 原告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杨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