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37号 原告:***,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2061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勇